日本外務省醫療簽證保證機關B-66號
日本福岡縣旅行サービス手配業第35號
日本登錄支援機關 19登-000303號
日本管理醫療機器販賣・租賃業
醫 療 助 手
有溫度的陪伴,赴日就醫助手
1. 所謂「醫療滯在簽証」
此乃是以接受治療等目的赴日之外國籍患者(含健康檢查)及其陪同者為發給對象的一種簽證。
(1) 接受範圍
不僅限於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包括健康檢查、溫泉療養等廣大範圍都可成為受理對象。
※ 受理範圍係指依在日醫療機構所指定之全部的行為(含健康檢查、牙齒治療、療養(含90日以內的溫泉療養等)。
(2) 數次簽証
如有必要,可發數次簽証給外國籍患者等。
※ 但, 數次簽証之發給,其每次在日停留只能90日以內。提出數次簽証申請時,必須提出相關醫師出具之「治療日程表」,因此請透過在日保證機構事先取得。
(3) 陪同者
不限於該外國籍患者之親屬,如有必要,非親屬之陪同者也可以。
※ 如有必要,對於陪同者將發給與該外國籍患者一樣的簽証。另,因陪同者是為照顧該外國籍患者而赴日,故不得從事有報酬的活動。
※ 看護者等如為外籍看護,則不被認可為陪同者。
(4) 簽証之有效期限
如有必要,數次簽証之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
※ 簽証之有效期限,視該外國籍患者之病況而定。
(5) 停留期間
最長為6個月,其停留期間視該外國籍患者之病況而定。
※ 停留之預定期間超過90日者,係以住院為前提。且須事先透過預定住院之醫療機構職員,或該外國籍患者本身在日居住之親人,向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取得「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
2. 關於簽証申請手續
(1) 希望以在日本之醫療機構接受治療等目的赴日之外國籍患者等,請參閱本文最後登載之在日保證機構名冊,並擇一聯絡,請其安排受診等相關事宜。(在日保證機構名冊目前正在製作中。希望申請此種簽證者,關於可安排受診之相關機構,請向您最近之日本大使館、領事館洽詢)。
(2) 透過日本之保證機構,確定受理診治之醫療機構後,由該保證機構發給在日醫療機構之受診等預定證明書及在日保證機構之保證書(「医療機関による受診等予定証明書及び身元保証機関による身元保証書」)(如須要提出治療日程表時,請透過該保證機構一併取得)。
(3) 外國籍患者等請準備以下文件,向居住地之日本大使館、領事館提出簽証申請。
陪同者請提出以下①~③及⑥之文件。另,外國籍患者等,以住院為前提,為接受治療而須在日停留超過90日者,則須先透過預定住院之醫療機構的職員,或自己在日本居住之親人,向法務省入國管理局取得下列⑦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後,加上下述其他之文件,向當地之日本使領館提出簽證申請。
※ 交流協會台灣事務所,僅接受居住在台灣的居民( 台灣人、或持有台灣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之申請。
※ 中國各地的日本大使館及管轄範圍請參考此網頁連結。http://www.cn.emb-japan.go.jp/aboutus.htm#kankatsu
醫療助手提供赴日醫療簽證服務
赴日醫療簽證申請流程
『申請醫療簽證所需提交資料』
台灣國籍、具有台灣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① 有效護照正本
② 簽証申請書
③ 2吋白底証件照(半年內)
④ 在日醫療機構之受診等預定證明書及在日保證機構之保證書
⑤ 持有相當財力之證明文件
⑥ 台灣身分証正本或台灣居留證正本及其影本
⑦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⑧ 治療日程表
中國人、具有中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① 2 寸白底彩照照片(半年内)
② 护照
③ 保函;预定表
④ 签证申请书
⑤ 财力证明
⑥ 户口簿复印件(全件复印)
⑦ 暂住证